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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1-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工业转型升级中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和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

第三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技术(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第五条 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品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六条 推进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国内外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重大问题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组织对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认证。

第七条 围绕本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根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对企业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为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咨询、检测分析等服务促进行业、区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升级。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明确,组织机构合理,技术中心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开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前列;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明显。

3、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企业拥有工程技术人员数,轻纺行业不少于25人,其他行业不少于35人。技术中心中从事产品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全厂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企业在引进、培养、激励人才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4、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确实保证。财务实行单独列帐(不自负盈亏),所需开发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计划。企业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

5、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技术开发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6、企业重视“产学研”合作,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7、企业依法纳税、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申报认定上一年度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8、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因评价不合格而被撤消的,经企业申请,可自动转为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的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为区域特色经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性质。同时,可兼有提供各种咨询、市场信息、质量检测、营销服务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2、具备为区域特色经济的相关企业提供新产品设计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与应用,协助企业与相关大专院校开展联合,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要求为:

①近二年提供技术服务(不含单纯检测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家;

②提供新产品开发与设计、协调产学研合作、组织技术培训等服务不少于20项次(或其中具体参与实施技术性项目不少于5项次);

③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服务项目或对所服务的区域特色经济提升作用明显的项目不少于1项(由该项目产生的当年销售收入总和300万元以上,或增加利润总和30万元以上)。

3、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或是受某一具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支撑,但不为某单一企业服务的机构,中心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技术攻关的能力。中心有固定的场所,有必要的开发手段,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5、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保证有持续足够的经费来源,年技术性收入不少于20万元。

6、对已建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本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符合本条2、4、5款条件的可申请转为行业技术中心(不能同

时具有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中心称号)。

7、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同一行业只能认定一家市级行业技术中心。

8、浙江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因评价不合格而被撤消的,经申请,可自动转为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

1、被撤销其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近二年内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的。

4、申报认定上一年度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度评价

第十三条 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②《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表》;

③《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

④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⑤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水平等证明材料;

⑥办法中规定的相关附件。

2、申报认定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②《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表》;

③《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

④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⑤5份以上被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行业所起推进提升作用的证明材料。

以上完整材料一套(胶装,不得用塑料夹),另加申请表、评价表、认定报告各三套。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申请材料由各地经贸局(经发局)初审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嘉兴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根据申报单位填写的《评价表》、《认定报告》按市级中心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符合基本要求的提交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

4、由从事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工作的相关专家组成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查阅申报材料后形成考察意见。

5、市政府组织召开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认定组会议。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向评审认定组汇报考察意见。评审组成员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对照认定办法及要求各自提出评审意见。

6、由市经信委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同意票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拟通过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对拟认定名单在经信委网站上公示七天,同时征求环保、安监部门意见。

7、公示及环保、安监部门无异议的技术中心,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从认定年度的下一年度开始评价,以后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上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技术中心第二年起连续评价二次。

1、参加评价的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前分别按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中心向当地经贸局(经发局)报送如下评价材料:

①《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表》或《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表》

②《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或《嘉兴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③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④行业技术中心另需提供5份以上在评价年度内被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行业所起推进提升作用的证明材料

⑤办法中规定的相关附件。

以上评价材料要求纸质一份(胶装,不得用塑料夹)并附电子文档。

2、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对企业填写的评价材料按照本办法对市级技术中心要求进行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市经信委技术进步装备处。

3、市经信委将选择部分中心进行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查表与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4、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①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②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③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调整和撤消

1、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经各经贸局(经发局)审核后报嘉兴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核实无误后同意其更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资格: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未按期上报评价材料以及经查证评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认定省级企业(行

)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优先推荐省、市级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及省级新产品计划。

第十九条 嘉兴市区的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并在下一年度评价合格后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可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2006年嘉经贸技装[2006]218号文印发的《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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