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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1-06-28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 号),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全市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行业龙头骨干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申报认定类别分A、B 两类,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对“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且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引才计划条件和能力的,可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 类)。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嘉兴市+核心方向+重点实验室”(Jiax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A 类)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 类)进行集中会审。

第十条 实地考察评审和集中会审的主要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30 分);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20 分);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性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或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20 分);

(四)组织架构、管理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15 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15 分)。

对申报认定市重点实验室(B 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评审或集中会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市重点实验室在认定后2 个月内,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 个月,年龄不超过60 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

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市重点实验室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考评与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A 类),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市重点实验室(A 类)实行2 年建设责任期,对市重点实验室(B 类)实行1 年建设责任期。建设责任期满的,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A 类),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责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B 类),直接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责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B 类),可优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A 类)。对责任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B 类)未能通过市重点实验室(A 类)认

定的,保留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市重点实验室(A 类)纳入责任期后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依据《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A 类),给予每家每年10 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每家每年5 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考评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对成功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 万元的支持,对成功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的支持,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对取消资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经重新认定后,不再享受新认定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经开、港区应贯彻执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嘉科高〔2019〕8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实验室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按照现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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