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及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申请人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先权的注意事项: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2)在先申请应当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5)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6)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7)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8)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9)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10)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11)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12)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