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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2-04-22

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商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43号)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局

2022年3月31日


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4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升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依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保险补偿、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首台(套)装备是指本市范围内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分为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

第四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统筹协调全市首台(套)装备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首台(套)装备推荐、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及奖励

第五条 市级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省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认定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和省经信厅通知要求落实。

第六条 市级首台(套)装备申报单位应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建有县(市、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七条 市级首台(套)装备申报领域:高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及先进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光伏及氢能等新能源相关装备、现代物流装备、临港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人工智能及检测仪器相关装备、现代医疗及健康装备、智能纺织印染装备、核电关联设备、现代农林及应急救援装备、电力电器设备等。市经信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需要,对申报领域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具体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市级首台(套)装备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新工艺、现代前沿科技等,率先对产品进行创新设计或技术性能的根本性改进,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展,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二)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能力。申报单位具备申报装备的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组装能力,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且申报装备市场前景好,产品前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或两家(含)以上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四)具备可靠的质量。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五)申报装备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近三年内授权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级首台(套)装备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范围在“嘉兴市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网站提交申报材料(网址:http://117.149.146.193),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市级首台(套)装备名单。

(三)市经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http://jxj.jiaxing.gov.cn/)公示7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条 市级首台(套)装备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网上填报《嘉兴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简介、主要研发人员情况、产品关键技术特点、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产品创新点及技术突破方向、产量及销量、获奖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及申报理由。

(二)上传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装备实物照片、生产现场照片和工作视频资料。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的申报装备检测报告(需 带有CMA、CNAS等标识,若为大型装备或系统,无法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应提供重大工程或重大客户验收测试报告,须内含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特殊行业申报装备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医疗器械领域申报装备还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3.距申报截止日前三年内的申报装备销售发票。

4.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关于申报装备知识产权权益状况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申报装备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一年内的申报装备查新报告。

6.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装备标准备案证明或申报装备执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7.两份及以上用户使用意见或只销售一家且销售金额达500万元的一份用户使用意见。

8.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9.企业及申报装备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和其他需要补充的图片、视频和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市级首台(套)装备不予认定:

1.申报装备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首台(套)装备或当年度已被推荐省级以上首台(套)装备认定。

2.申报装备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被认定首台(套)装备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

3.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及评审期内申报企业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员死亡或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严重环境保护事件(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上一年度节能降耗考核未达标、上一轮市级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

第十二条 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和各县(市、区)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原则上同一台(套)装备不进行重复补助,各级资金政策不一致的就高执行。


第三章 保险补偿及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和各县(市、区)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加快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市经信局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结合装备博览会、行业峰会等活动积极开展首台(套)装备交流展示和推介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技术交流、创新协作、资源共享,加速推进首台(套)装备市场化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首台(套)提升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市级首台(套)装备认定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申报单位之后两年度不得申报首台(套)装备。已获评市级首台(套)装备的,由市经信局撤销首台(套)装备认定,自撤销之日起之后两年度不得申报首台(套)装备,已获认定资金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省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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